我省从源头上加强“吃空饷”问题综合治理
2017年5月3日,安徽省人社厅、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机关事业单位防治“吃空饷”长效机制的实施意见》(皖人社发〔2017〕20号)。
《意见》严格界定了“吃空饷”的七种情形,其中包括在机关事业单位挂名并未实际到岗上班,但从机关事业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因请假、因公外出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或旷工等原因,按规定单位应当与其终止人事关系,但仍在原单位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机关事业单位隐瞒事实、虚报人员编制或实有人数套取财政资金的;其他违纪违规领取工资、津贴补贴的等。
《意见》从严格人员日常管理、严格工资发放管理、严格离岗人员管理三个方面对“吃空饷”进行源头防控。提出要加强考勤管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因事请假须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报批、备案,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要将日常考核、年度考核与人员晋升、岗位和工资调整紧密挂钩。明确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按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符合病退、退职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执行相应的待遇。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将预防、治理“吃空饷”问题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范畴,对“吃空饷”问题,坚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查实的问题“零容忍”。对因管理不严造成 “吃空饷”并产生恶劣影响的,要追究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领导班子责任;对违纪违规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意见》明确指出,机关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治理“吃空饷”问题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管理职能,在抓好机关本级治理工作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要切实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在网站开辟“吃空饷”治理专栏,公布举报电话、邮箱,对举报线索及时核查处理、并向实名举报人反馈结果。对典型案件要定期进行内部通报或公开曝光。
(院纪监审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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