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2-03-22    浏览次数:3233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

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总则

一、为使我院职工在因患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或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时,获得相应救助,根据安徽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和单位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建立院年度“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救助基金从院福利费中列支。救助基金额度,将根据院经济条件,适时在每年初作适当调整。

自2011年起,救助基金调整为每年25万元。

三、救助基金救助对象

形成“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参考数”的困难户患病职工,和“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参考数”达到家庭人均年收入一定比例以上的其他患病职工。

四、救助基金使用原则

重点救助因患疾病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职工,适当救助因患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临时困难的职工。

五、对借调(签订协议)在外单位工作的职工,在医保属地按正常医保报销药费。不享受院救助基金。

第二条  救助基金管理

一、救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以提定支,略有节余,结转滚动使用原则,做到年份均衡救助。

二、院医保办负责从市医保中心收集和从就医人员处接收一个医保年度形成的符合“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参考数”的医疗费支付凭证和《就医职工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情况申报表》,进行审核、统计计算。编制《就医职工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情况汇总表》和《       年度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人员、救助比例与救助金额一览表》,报院主管负责人复审和拟定年度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总额、救助比例,并报经院长办公会审定后,将年度救助人员救助比例与救助金额一览表公示一周,无异议后实施救助。

第三条  救助基金救助门槛与救助比例

一、本办法“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参考数”是指:

1、医疗费自付总额,减去医保“不予支付费用”,再减去医保“个人违规额外承担费用”,再减去医保“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目录药品、进口材料等”必须由个人按比例承担的费用后的余额。

2、职工因流动性工作等特殊原因,突发急病住院,未能办成医保报销。经个人申请,院认定批准,按其个人自付药费的70%折算后的费用。

3、对长期、严重非医保慢性病患者或重大疑难杂症患者,因家庭困难,采用门诊购买专用药品的,药费支出超出当年划转到本人医保卡费用的。经个人申请,院认定批准,其超出医保卡费用的专用药品费,按90%折算后的费用。

4、职工发生的意外事故伤害医疗费,对无责任人赔偿的,按本条第1项的要求进行计算。

二、救助基金救助门槛

1、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1.2万元,并形成“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参考数”的,原则上不设门槛。

2、职工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参考数”的救助门槛分别如下:

1.2-<1.6万元,为其人均年收入的10%以上;

1.6-<2.0万元,为其人均年收入的15%以上;

2.0-<3.0万元,为其人均年收入的20%以上;

3.0-<4.0万元,为其人均年收入的25%以上;

4.0-<5.0万元,为其人均年收入的35%以上;

5.0-<6.0万元,为其人均年收入的45%以上;

≥6.0万元,为其人均年收入的55%以上。

三、救助基金救助比例

1、基本比例随“职工因病困难救助基金救助参考数”增加而增大,一般以<1.0; <1.5; <2.0; <3.0;≥3.0万元分设级次,根据院救助基金救助能力,每个级次增加的救助比例一般控制在5%-10%之间。

2、调节比例主要根据家庭人均年收入,同时参考家庭实际收入的相差倍数,最高调节幅度一般不超过60%。

3、人均年收入小于1.2万元的较低收入家庭,如果年度个人支付医疗费总额过大,或多年患大病累计个人自付医疗费总额过多,其救助比例可酌情增加5-10%。

4、实际救助比例一般不超过70%,困难户不超过95%。

5、已进入救助基金救助门槛,其医保中心规定的“使用特殊检查、特殊治疗、乙类目录药品、进口材料等”费用达到患病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的40%以上的职工,可另行给予20-45%的特别救助。

6、已进入救助基金救助门槛,对医保报销 “不予支付费用”大于1万元,或医保报销“不予支付费用”达到患病人员家庭人均年收入的60%以上的职工,可另行给予20-45%的特别救助。

四、救助基金救助顺序

首先满足基本医疗救助,兼顾特检、特治、乙类药品与进口材料等费用较大的特别救助,最后考虑医保报销“不予支付费用”费用较大的特别救助。

第四条  确定患病职工家庭及人均年收入的基本原则

一、患病人员家庭是指:患病职工及配偶与未成年子女(含子女就读中专、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二、患病人员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按其应发数(下同)测算:

1、在岗职工,按本人年度实际收入计算。

2、下岗、内退职工和退休人员,按本人年度待岗、内退、退休收入计算。

以上人员凡从事其他有报酬工作(劳务)的,应如实填报年度收入。

3、本院自谋职业(含院属单位挂靠人员)的,应如实填报年度收入。若本人申报的年度收入低于本院同类在职职工最高年度收入的,按本院同类在职职工当年最高年收入计算。

4、患病职工的配偶与成年未婚子女,应如实申报年度收入。

5、家庭供养人员,仅指无收入的配偶和由夫妻抚养的未成年子女(含子女就读中专、大专及以上全日制在校学生)。

三、个人收入的范围包括

1、在职职工:基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及各种工资性收入(如:奖金、加班工资、计件工资等)。

2、退休人员:退休费及各种津贴补贴。

3、参与各类投资、入股、合伙分红等所有货币收入。

第五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救助基金不予救助

一、违反医保规定,擅自转院、住院就医,擅自购药或作昂贵检查等形成的医疗费。

二、日常门诊就医和购药形成的医疗费。

三、斗殴、酗酒等发生的医疗费。

四、职工发生有责任人的意外事故伤害医疗费。

五、其他按规定不应救助的医疗费。

第六条  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程序与要求

一、凡申请救助基金救助的职工,应于次年3月20日前将上一个医保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符合救助要求的医保专用医疗费发票及医保中心《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结算表》《参保人员异地.特殊情况及急诊急救医疗费用报销拨付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单》等交到(或邮寄)职工所在单位。3月30日前由各单位集中后报院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凡过期不报的,不予救助。

二、申请人必须同时提交《就医职工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情况呈报表》,否则,院将不受理大病救助。凡谎报收入或隐瞒不报收入的,一经核实或经举报后查实,即取消当年救助资格。

三、凡发票和凭证无日期、姓名、医院印章;或日期、姓名、印章、金额无法辨认的;或姓名、年龄、性别与本人不符的,不作为救助依据。

第七条  附则

一、本办法由院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勘查技术院医保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皖勘院【2010】39号)同时废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