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综合物探大队文明单位(标兵)评选及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08-18    浏览次数:4634

第一章   

    一、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活动制度化、经常化、规范化,根据蚌埠市文明委《蚌埠市文明单位管理试行办法》(蚌发[1993]14号),结合本队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创建文明单位应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三个文明一起抓。通过扎实的创建活动,真正提高广大职工群众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队属各单位的整体建设水平,提高地勘科研和市场经营的开拓创新能力,进一步塑造我队“四个一流”的企业精神。

    三、文明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荣誉,创建文明单位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创建单位应在本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党政工团通力协作、广大职工全面参与中进行创建工作,应建立健全创建工作领导组织、办事机构和工作机制。

    四、本办法所称创建单位,包括队属各地质勘查、工程施工、分析实验、数据处理等勘查市场单位以及多种经营企业、后勤管理与服务单位。机关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创建文明科室活动。

    五、大队和队属各单位创建市(局)、省(部)乃至国家级文明单位,应按照市、省、国家及主管部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一、大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队文明创建工作的领导,负责队级文明单位的审批和申报市、省、国家级文明单位的初审和推荐。

    二、队属各创建单位均应成立文明单位创建工作小组,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任正、副组长,其成员包括工会、团支部负责人等。

    三、大队文明办和创建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文明创建档案制度。文明创建档案内容主要包括:单位概况、组织领导机构、创建规划、创建工作计划、创建活动记录、年度工作总结、各类奖惩记录、各类检查和考核记录、申报和审批材料等。

    四、大队文明办和创建单位应建立经常性的检查考核制度,及时总结经验,及时了解和解决创建活动中存在的问题,组织各类活动,交流经验,宣传先进,不断改进创建工作。

五、对文明单位的考核验收,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三章  文明单位条件

    文明单位必须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基本条件是:

    一、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两手抓、两手硬”,把文明创建纳入单位的目标管理,形成制度文件并认真执行。各项工作成绩突出,经济效益或安置效益显著,单位稳定,广大干部群众凝心向上。

    二、领导班子团结协作,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勇于改革,务实创新,诚信守诺、勤政廉洁,以身作则,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实施民主管理,做到政务公开,密切联系群众,关心群众工作与生活,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三、思想政治工作坚强有力,坚持“四有”教育,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切实开展职工思想政治理论、文化业务、法律知识、职业技能等培训教育。

    四、重视文化建设,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文明、健康、有益的群众文体活动。

    五、注重环境保护,美化、净化、亮化办公和生产场所,生产、工作秩序优良。

    六、本单位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并得到认真执行。科技资料、文件材料、文明创建档案等合理分类,专人管理,专柜(盒)存放并长期保存。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落实,治安秩序良好,单位内部无重大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无聚众赌博、封建迷信等丑恶现象。

    八、完成计划生育管理目标,无计划外生育。

    九、文明生产,安全生产,无同等责任以上安全事故,无重大安全事故,无职业病发生。

    十、加强质量管理,产品质量达到规范和设计要求,无质量事故。

    十一、党支部正规化目标管理按要求达标。

十二、全面完成大队下达的年度各项任务目标,全面完成党委、大队布置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文明单位评选

一、文明单位的级别为:队级文明单位、队级文明单位标兵。   

二、队级文明单位每两年评选一次,连续两次获得队级文明单位的,可申报队级文明单位标兵。

三、在两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特别突出或连续两次获得队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大队可推荐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更高层次的文明单位。

四、文明单位评选实行“三个相结合”,即日常考察与集中验收相结合,大队主管部门考核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大队主管部门考核与业务部门考核相结合。

五、文明单位实行申报制,其申报程序是:

1、创建单位向大队文明办提交文明单位申报。

2、大队文明办对申报单位的创建工作进行初步检查、了解并给予指导。

3、创建单位填写文明单位审批表,并附详细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由大队文明办组织全面验收。

4、验收合格的,由大队文明办签署推荐意见,报请大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审批,党委和大队联合命名授匾。

六、队级文明单位验收和评选,一般在次年一季度内进行。

七、队级文明单位按队属二级单位和部门总数的30%推荐。队级文明单位标兵按队属二级单位和部门总数的10%推荐。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的,经大队文明办推荐,可以破格申报。

八、队级文明单位考核验收办法,由大队文明办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励

一、对获得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采取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授予荣誉称号、宣传表彰外,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1、获队级文明单位称号的单位,可发给职工一次性奖金每人100元。

2、获队级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可发给职工一次性奖金每人200元。

3、对获得文明单位、文明单位标兵称号的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从事该项工作的同志,可一次性增发适当的奖金,数额为职工奖金数的2~3倍。其有功人员可破格申报大队先进个人称号。

4、奖金按规定从单位的奖励基金中列支。

二、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队级文明单位每两年重新复查命名,已命名的文明单位工作平淡、水平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将视情况分别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撤销荣誉称号的处理。撤销荣誉称号的决定,须由大队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全体会议批准。

第六章  附  则

一、本办法由大队文明办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原大队《“双文明”单位考核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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