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会计核算办法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会计核算办法
一、总则
1、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的会计核算工作,统一会计核算标准,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发挥会计工作的反映和监督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地勘单位财务制度》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2、会计核算是会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单位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以单位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按照一定的工作方法和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其目的是通过连续、系统、全面地记录、计算和反映单位的经济业务活动情况,为单位提供有价值的会计信息。
二、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1、各单位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2、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单位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
3、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
4、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同一单位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不同单位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经济业务,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5、各单位应当按照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经济业务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6、各单位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单位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经济业务。
7、各单位对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8、各单位对于已经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三、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一)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4、资本、基金的增减;
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二)会计凭证
1、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2、办理本制度二、1项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
3、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4、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5、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三)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
2、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
3、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4、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四)财务会计报告
1、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一个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是加强内部管理和进行科学决策的依据,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
2、各单位领导应当高度重视财务会计报告的编报工作,确保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按照规定的报表种类、格式和内容进行定期编制,对于应填列的指标,无论是表内项目还是补充资料,都必须填列齐全,做到内容完整。
4、财务会计报告的数据必须客观、真实,不能以估计数代替实际数,更不得弄虚作假,伪造报表数据,应以核对无误的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为依据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做到数字真实、账表一致。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本期财务会计报告与上期财务会计报告之间有关的数字应相互衔接。
5、为了及时、有效地利用财务会计报告资料,各单位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和程序及时编制与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6、各单位应按月度、季度、年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
(1)月报报送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分配表(经营单位),现金流量表。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编报。季报、年报报送资产负债表、节余与收益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工作费用明细表,间接费用明细表、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已结算社会地勘工作支出明细表(年终报送),各种补充资料表(年终报送),并附有编表说明、财务情况说明书及债权债务明细表。
(2)季度、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所附的财务情况说明书,应主要说明地勘工作拨款与支出、经营收入与支出、节余与收益及其分配、资金增减和周转、税金缴纳、主要财务指标分析、各项财产物资变动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如:投资、固定资产购置、工程项目承接与合同的签订、贷款及贷款的归还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3)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便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4)各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5)财务会计报告报送时间。月报、季报应在月度季度终了后5天内报出。若5号为星期六,要求4号报出;若5号为星期日,要求3号报出。年终财务决算报送时间,根据省局报送要求由年终决算会议确定。各单位应保质保量,按时上报。
(6)财务会计报告应加具封面,在封面上注明单位名称、所属年度与月份、报出日期、加盖单位公章以及行政领导和编报人员的签章。
四、日常经济业务核算
(一)往来业务核算
1、往来核算包括院属各单位之间往来和外单位以及职工之间的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往来款项。各单位应按单位或个人设置明细账,进行往来款项的明细核算。
2、院属各单位之间的往来和社会有偿服务,按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由内部各单位直接结算,直接收费,也可通过院转账结算。内部各单位之间以及各单位与院之间的往来款项应定期核对保持相符,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及时纠正。
3、各单位应加强对往来款项的核算和清理工作,对所发生的往来款项要有专人负责回收,会计应经常反映和检查往来款项的回收等情况。
4、年底尚未结清的往来款项在结转下年时,要在摘要中注明往来款项发生的年月及业务内容,不能只写“上年结转”字样。职工调动时应把其债权债务结清后才能放行。
(二)固定资产核算
固定资产是我院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和“固定资产卡片”,按照地勘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
1、购入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买价、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成本以及缴纳的税金。在办理固定资产入出库手续以后,所属单位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院借记“拨付所属资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等相应科目。
2、内部单位之间发生固定资产变动时,调出单位借记“累计折旧”科目和“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调入单位作相反分录。
3、各单位固定资产按规定提取折旧时,借记有关成本费用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上级拨入资金”科目,贷记“内部往来”科目。各单位应当按照院规定的折旧计提标准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4、发生固定资产出售、报废、毁损等业务时,应及时办理出售、报废手续,转入清理,按固定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值,贷记“固定资产”科目。将清理的净收益和净损失转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三)地勘生产核算
1、“地勘生产”科目核算我院在地质勘查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生产费用。包括国家预算内地勘工作、社会地勘工作和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等。
2、地勘生产一般以工作项目或合同承包项目作为成本费用归集对象,按工作项目设置明细科目,按成本项目设置专栏。
工作项目一般可分为地形测绘、地质测量、物化探、槽井探、坑探、钻探、岩矿实验、油气测试、其他地质工作、工地建筑。
成本项目一般可分为人工费、材料费、其他直接费、间接费用。
3、严格执照成本核算办法的规定,正确归集、分配生产费用,根据实际消耗的材料、人工费用,计算工作项目的实际成本。正确掌握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严格执行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扩大范围和开支标准,更不允许弄虚作假,虚增成本,损害院的整体利益。
4、会计人员要按照规定的成本费用项目和成本核算对象登记成本费用明细账,编制各种成本费用报表,分析成本、费用计划的执行情况和升降因素,预测成本发展趋势,提出降低成本、费用的途径和加强成本管理的建议。认真进行成本、费用开支的事前监督,严格控制成本,促进增收节支,提高单位和社会经济效益。
5、为适应我院的工作特点,从实际情况出发,“地勘生产”科目一般按年结转。结转“地勘生产”时,如是国家拨款项目,则借记“已完地质项目支出”科目,贷记“地勘生产”各相应的明细科目。二级核算单位如是院计划下达的工作项目,则借记“内部往来”科目,贷记“地勘生产”相应的明细科目;自行承担的社会地勘工作,则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明细科目。
6、“地勘生产”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的是未完地勘工作和未完自筹资金地勘工作的实际成本。
(四)多种经营生产核算
1、“多种经营生产”科目核算我院除地质勘查工作以外的非独立工商注册的多种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生产费用。应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特点和成本管理要求确定成本核算对象,设置明细账,按成本项目归集生产费用,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成本开支范围可比照同类行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执行。独立工商注册的单位按本行业会计制度执行。
2、实际发生生产费用时,借记“多种经营生产”科目,贷记相应科目。生产规模小、产品或工作方法单一的多种经营单位,其间接费用可以直接记入成本核算对象。
3、由于我院多种经营的特殊性,一般不生产固定的产成品,大都为技术服务收入,无法结转产成品,因此,在结转生产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等科目,贷记“多种经营生产”科目。
(五)经营收入核算
1、经营收入核算本院承包社会地勘工作和其他各项经营活动所实现的收入,包括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按“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地质成果转让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设置明细账。
2、社会地勘工作收入应于项目完成并取得发包单位签证认可后,进行价款结算,确认为收入实现。实现的收入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已完成项目价款总额。
3、多种经营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一般在商品、产品已经发出或者劳务、服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了收取价款凭据时,确认为收入的实现。
4、在结算各项经营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预收账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经营收入”各明细科目,期末结转经营收入时,借记“经营收入”科目,贷记“收益”科目。结转后,“经营收入”科目应无余额。
(六)经营成本核算
1、经营成本科目核算本院已办理价款结算的已完社会地勘工作,已转让的自有地质成果、已出售多种经营产品或商品及劳务和其他业务的实际成本。应按“社会地勘工作成本”、“地质成果转让成本核算”、“多种经营成本”、“其他业务成本”设置明细账。
2、在结转各项经营成本时,借记“经营成本”科目,贷记“地勘生产”、“地质成果”、“多种经营生产”等科目。期末,应将“经营成本”科目的余额全部转入“收益”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经营成本”科目。经转后,“经营成本”科目应无余额。
(七)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1、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本院因取得各项经营收入而应交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包括按规定应交纳的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随同营业税一并计算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等。本科目应按经营项目(或产品、劳务)类别设置明细账,按上述各税费项目设专栏。
2、按规定计算应负担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费时,借记“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其他应交款”科目。
3、期末,应将“经营税金及附加”科目的余额 ,全部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八)收益科目核算
本科目核算我院本年度实现的社会地勘工作收益、地质成果转让收益、多种经营收益、其他业务收益、投资收益、营业外收支净额等。多种经营单位应于月末将本月实现的各项经营收入等转入“收益”科目,借记“经营收入”等科目,贷记“收益”科目。实际发生的经营成本费用、税金等转入“收益”科目时,借记“收益”科目,贷记“经营成本”、“经营费用”等科目。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实现的收益总额;借方余额,反映本年本期止发生的亏损额。年度终了,应将本年实现的收益总额全部转入“节余与收益分配”科目,借记“收益”科目,贷记“节余与收益分配-未分配节余与收益”科目;如为亏损,作相反分录。
已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的企业,收益分配按行业会计制度执行,自行分配;其余各单位的节余与收益全部上缴院统一分配,其中奖金部分返回原单位。
(九)财务费用科目核算
1、财务费用包括利息、汇兑损失、银行业务手续费等,按财务费用项目设置明细账。
2、发生财务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预提费用”等科目;发生的应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的利息收入、汇兑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3、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收益”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十)其他会计科目的核算执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
(十一)附安徽省勘查技术院主要会计业务核算流程示意图
五、附则
1、本办法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第一综合物探大队《会计核算制度》(〔1997〕56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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