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资金管理办法
安徽省勘查技术院资金管理办法
为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财经制度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 资金筹集管理
1、筹集资金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资金的短缺,扩大再生产的需要。
2、筹集资金的程序:凡需向银行或他人筹集生产、经营资金的单位需向院计财科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必须写明筹资的用途、金额、使用时间、利率、归还保障。申请经计财科审核,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实施方式由计财科与申请筹集单位商定。
3、筹集的资金由计财科监督,专款专用。
二、流动资金管理
1、流动资金是各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而占用的材料、备用金、应收款项等。各基层单位的流动资金用量主要反映在与院部的往来账户上。
2、各单位的流动资金占用量,由院根据各单位的生产经营规模和院的流动资金总量适时核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承包企业流动资金由承包经营者自筹。
3、超额占用的流动资金或临时借用的资金,各单位应主动归还,否则计财科有权从其账户上直接划拨或从其项目中扣除或通知其分管的会计将款项汇至院计财科。
4、各单位对其库存的原材料,必须做到账物相符,每半年清点一次。过时的、不用的材料,在内部调剂无望的情况下,要及时处理。备用金与应收款项要每月清理一次,严防发生坏账损失。各单位的财务季报要附有备用金、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明细表。
三、货币资金管理
1、货币资金是指单位的现金和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并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款项。
2、院计财科的结算中心是统一管理全院货币资金的职能部门,统一管理院各单位的现金和各类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蚌埠以外的单位由计财科派驻的会计代行管理货币资金的职责。
3、下列业务的款项必须交结算中心:
(1)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货币资金,包括回收当期的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本期收回前期销售货款或劳务收入。
(2)出售固定资产(包括报废的固定资产),出售转让地质资料、地质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
(3)转让原材料和处理过时、残损的原材料、边角废料、半成品等收入。
(4)收取单位和个人的房租、水电、治安、保洁、社会性支出及其他款项。
(5)其他经营和服务收入。
(6)其他应交财务的款项。
4、野外施工期间直接从对方支取的款项,需在野外直接使用的,必须征得本单位会计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
5、市内及外埠千元以上的采购款,以银行转账和银行汇票为主;工资及支付给多人的个人的款项,须造表签批后送银行划转入个人工资卡户;减少现金支付量,提高现金使用安全系数。
6、院内部间的相互服务和社区有偿服务,可以实行直接收费,直接结算,也可以通过院部转账。但各单位收取的款项,必须交结算中心或有出纳职能的会计处入账,并给付款者开具合法、有效的票据。严禁坐支和设立“小金库”。
7、各单位应缴院的各种款项和院代替垫付的款项,每月按基本平均数和垫付数,用货币资金归还,必要时可通过结算中心或出纳会计处直接从银行划拨和调拨现金;实行计划拨款的单位,应缴院的款项,可在计划拨款时按月扣除。
8、各单位收入的资金,扣除应缴院部分,由各单位使用,使用方法按院制定的皖勘院[2007]32号《关于加强货币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
9、关于大额资金使用的规定:
野外施工、生产所需资金10万元以内的支用由基层单位商院财务负责人同意后支付;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支用由基层单位请示分管院长同意后支付;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支用由基层单位请示院长同意后支付;50万元以上的支用,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支付。
基层单位非生产性资金使用:1万元以内的,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1万元以上的,由院长审批;机关非生产性资金使用,1万以下的由院长审批;1万以上,5万以下的,由院长召开相关人员研究确定;5万以上的,经院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支付。
四、内部长期投资和外部长期投资的管理
1、内部长期投资是指资金投放到生产经营所需的长期性资产上或投放到兴办多种经营项目上的投资;对外长期投资是指把资金投放到外部单位或联营单位的投资项目的投资活动。内部长期投资和外部长期投资均应以获得大于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润为目的。
2、长期投资的决策程序应严格按照立项、调查研究、分析、评价、决策、实施的步骤进行。避免盲目上马,造成经济损失。
3、长期投资的项目立项、调查研究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分析、评价由计财科协助项目提出单位进行;项目决策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计财科要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现金流量进行监控,计财科、监审部门对长期投资的经营成果进行考核、监督。
五、信贷、信用担保管理
各单位应慎重对待各种信贷、信用担保行为,不得擅自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信用担保;不得擅自用院属资产为外单位或个人提供各种信贷担保。需用单位信用或资产为他人提供各种信用、信贷担保的,必须经院长批准。
六、上述规定请各单位认真执行。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下列条款处罚:首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年终考核时扣10分;二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在院内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三次违反上述规定的免去单位主要负责人职务。
七、本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同时地一综物﹝1999﹞15号《资金管理办法》文停止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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